

2024年,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踐行執法為民理念,聚焦社會關注度高、涉及面廣、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相繼開展了“四季守護”“2024網絡市場監管促發展保安全”等專項行動,不斷加大網絡市場監管力度,深挖問題線索,查辦了一批網絡交易違法違規典型案件,現予以公布。
太原杏花嶺區某美容店虛假宣傳案
2024年4月,某某市場根據網絡交易監測監管五級貫通系統派發的線索,對太原市杏花嶺區某美容店在直播帶貨中涉嫌虛假宣傳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授權河南某文化傳媒有限使用其直播賬銷售本店的美容項目。當事人在直播中宣稱的美白商品均不是美白產品,且無美白效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依據《中華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4萬元。
大同平城區某藥店違規展示處方藥信息案
2024年3月,某某市場依據網絡監測線索轉辦單,對大同市平城區某藥店在“天貓網”平臺違規展示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等信息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店鋪經營加味龜齡集酒、草木犀流浸液片、神曲消食口服液等多種藥品,違規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等信息。2024年4月,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店鋪進行整改后復查,現場發現其仍在主頁面上展示銀杏葉提取物、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圣邦杰)、阿卡波糖片、加味龜齡集酒、磷酸奧司他韋膠囊、奇信甲鈷胺膠囊、硝苯地平緩釋片等多種處方藥的標簽、說明書等信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依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罰款5萬元。
長治某互聯網有限組織虛假網絡交易案
2024年6月,長治市市場高新區分局根據長治高新區稅務局移交的長治某互聯網有限涉嫌刷單炒信的違法線索,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至7月期間,通過第三方購買刷單服務,刷單傭金費用為刷單交易額的0.7%-0.8%,共計刷單938單,虛假交易額合計07元,支付刷單傭金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罰款25萬元。
晉中祁縣某工藝品收藏中心未經許可從事網絡拍賣案
2024年7月,某某市場根據網絡交易監測監管五級貫通系統線索推送,對晉中市祁縣某工藝品收藏中心涉嫌未經許可從事網絡拍賣業務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取得從事拍賣業務許可,在電子商務平臺“微拍堂”經營的網店通過公開競拍的方式銷售漢幣,該漢幣最終以228元成交。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一條和《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條規定,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228元,罰款228元。
太原晉源區某藥未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從事處方藥品網絡銷售案
2024年3月,某某市場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太原市晉源區某藥有限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但未能提供其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的協議。經查,當事人在美團平臺開設店鋪“某某大藥旗艦店(快遞電商)”從事處方藥品網絡銷售,期間未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同時,當事人網絡銷售處方藥期間,電子處方上“藥調劑”及“藥核對”處均無工作人員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警告和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呂梁某電子商務有限未公示經營許可證案
2024年6月,某某市場根據網絡交易監測信息,對呂梁某電子商務有限涉嫌未公示有關信息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從2023年4月1日開始運營管理某平臺上的食品旗艦店,其銷售食品但未在店鋪首頁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罰款2000元。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某大藥店未在電商平臺上及時更新公示許可證信息案
2024年5月,某某市場在檢查中發現,山西綜改示范區某大藥店在微信小程序公示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已過期。經查,當事人在2023年7月將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經營資質信息都做了上傳公示,但未在有效期限之前在電商平臺上及時更新相關信息,違反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中華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上述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罰款5000元。
臨汾侯馬某藥業有限發布虛假案
2024年1月,某某市場根據上級交辦線索,對臨汾市侯馬某藥業有限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前列腺理療貼”和“液體止鼾器”為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二類醫療器械。“前列腺理療貼”未辦理醫療器械審查證明,“液體止鼾器”于2023年12月22日辦理了醫療器械審查證明。當事人于2024年1月對其生產的“前列腺理療貼”和“液體止鼾器”在沒有相關實驗數據及客戶使用后測評報告的情況下在電商平臺店鋪進行“安心無副作用”的宣傳。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共和國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共和國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和第十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罰款2000元。
來源:山西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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