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營范圍:
(一)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二)通過參加所投資企業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和管理;(三)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向其所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1、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采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2、進口為所投資企業、投資者所屬集團的母的產品提供維修服務所需的原輔材料及零、配件;3、在國內外市場以經銷的方式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4、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5、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過程 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6、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倉儲等綜合服務;7、根據有關規定,從事物流配送等服務;8、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四)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轉讓其研究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五)為其投資者提供服務,為其關聯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政策等服務 ;(六)承接其母和關聯的服務外包業務;(七)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財務,向及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相關財務服務;(八)以代理、經銷或設立出口采購機構(包括內部機構)的方式出口境內商品;(九)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后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采購系統集成配套產品;(十)為其所投資企業的產品的國內經銷商、代理商以及與或其母或其關聯有技術轉讓協議的國內、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十一)在所投資企業投產前或其所投資企業 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可從其母進口與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關的母產品在國內試銷;(十二)為所投資企業 提供機器和辦公設備的經營性租賃服務 ,或依法設立經營性租賃;(十三)經批準,從事境外工程承包業務和境外投資,設立租賃并提供相關服務 ;(十四)為母生產的產品提售后服務;(十五)進口并在國內銷售投資者所屬集團的母的產品等。【詳見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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